联环药业: 联环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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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江苏联环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2)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
的方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及其它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12)投资说明会;
  (13)证券分析师调研;
  (14)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
  (15)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为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以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
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应该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
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证券部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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