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环药业: 联环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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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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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2-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决议或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或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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