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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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 00054 号
致: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元琛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科技”)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张亘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就元琛科技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元琛科技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元
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元琛科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5 名,持有元琛科技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元琛科技股东。元琛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元琛科技第二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
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
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
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徐辉先生、梁燕女士、陈志先生、郑文贤女士、
冉涛先生、江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 结果:得 票数为 72,033,129,得票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为
   表决 结果:得 票数为 72,033,129,得票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为
   表决 结果:得 票数为 72,033,129,得票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为
   表决 结果:得 票数为 72,033,129,得票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为
   表决 结果:得 票数为 72,033,129,得票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为
   表决 结果:得 票数为 72,033,129,得票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为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罗守生先生、杨利成先生、赵小丽女士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表决 结果:得 票数为 72,033,126,得票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为
   表决 结果:得 票数为 72,033,126,得票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为
   表决 结果:得 票数为 72,033,126,得票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为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朱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 结果:得 票数为 72,033,124,得票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元琛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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