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章程》、
《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部分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继续使用部分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是公司根据
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经营规划等因素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和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况。本次变更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进行审议。
三、《关于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降低铝锭等原材料市场
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
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风
险防控措施,能够有效进行内部控制和管理。因此,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
四、《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
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基于公司主
营业务进行的,有利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
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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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德珵 卫建国 黄继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