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
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年 2 月 17 日正式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2023 年 2 月 17 日正式生效的《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要求。调整后的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修订稿)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
利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实施。
年 2 月 17 日正式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编制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
了说明,相关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年 2 月 17 日正式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维护全体
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发行对象,公司拟与杭州新胜达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交易定价方式公允合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根据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陈相瑜 许文才 刘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