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 对《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方案的调整及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经调整后的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三、 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系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
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 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 及公司
业务现状和未来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综合实力,
相关募投项目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修
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回报
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 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编
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前述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
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充分
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
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
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有关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顾增才___________ 张利军___________
霍佳震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