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
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
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
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的调整及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芜湖协鑫20GW(二期
能系统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按照董事会的规划,进一步夯实光伏主业,
抢抓光储一体化的发展机遇,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均对此作出了承
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
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前述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名:
梁文章 戴梦阳 孙国亮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