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本次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董事会选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被中 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情况,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本次公司董事
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确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事项
本次董事会确定的第三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经薪酬与考 核委员
会提出,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标准和管理
办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确定的高级人员薪酬标准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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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发 张泽平 王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