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润润曜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立方制药”)子公司安徽立方药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药业”或“标的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华润润曜健
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立方药业 51%的股权,上市公司持有立方药业 49%
股权,构成上市公司的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在本次交易方案实施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季俊虬先生;在本
次交易方案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季俊虬先生。本次交易未导
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
综上,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分析,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因此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所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