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行为,与公司
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相符合。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
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审议过
程中,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预计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其中,公司对控股股东的担保,系对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
同时公司直接向控股股东融资时,控股股东也需根据内部风险管理要求,为公司
提供融资的同时,公司需同步提供担保。公司为上述被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
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
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一致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审议过
程中,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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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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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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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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