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综上,我
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合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
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项目的基本
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可行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
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釆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
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吕文栋
郑远民
郑登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