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审议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
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材
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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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
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的议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布局,增强
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
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秦建文、凌斌、叶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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