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拟审议
议案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度的规定。
二、 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泸州步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拟申
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利于增加公司资产的流动性,
提升公司持有资产的价值,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符合公司的
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拟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的发生遵循了公平、公正
以及诚实守信等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非关联董事、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
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了市场公
平定价原则,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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