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
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具备必要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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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
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股股东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
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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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经过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及经中国证监会作
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公司监事:黄省基、梁勇、罗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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