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 利尔化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2023年2月)

证券之星 2023-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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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化学”或“公司”)领导干部
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公司又好又快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国有
企业相关管理文件精神,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涉及利尔化学“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研究讨论。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相关规
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民主决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
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
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强化决策的调研、
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规范决策。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
依据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
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
议的重大举措,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
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
重大事项。
  (四)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
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五)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发行股票及债券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六)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含实际控制企业,下同)单个项目认缴投资金额在
权益性投资。
  (七)公司作为标的的产权变动事项,包括产权转让、增资、减资、无偿划转、整合重
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八)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涉及单笔/次交易金额(或底价)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产
权变动事项,包括产权转让、增资、减资、无偿划转、整合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变更公司形式等。
  (九)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核销、资产(或设备)报废报损(不包括出售
产品或商品以及购买燃料、动力等)
               、资产流转或处置(含资产购买、出售、转让、资产划
转)等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其中,上述相关事项涉及单笔/次交易金额(或标的原值)绝对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属于重大决策事项。
  (十)公司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资产出租事项。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反担保,以及单笔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捐赠、赞助方案。
  (十二)公司本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事项。
  (十三)公司章程以及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方案。
  (十四)公司本部员工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民主管理、员工分流安置等涉及
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五)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年度工资总额、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十六)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八)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或公司党总支书记认为应集体研究把关的其他重大决策
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本部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纳入利尔化学集团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任免、聘用、
解除聘用的确定。
  (二)向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委派或推荐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管在内的重
要人员。
  (三)公司党总支书记认为应集体研究把关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二)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单个项目或单笔/次投资金额在
  (三)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在 3000 万元以上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大宗物资采购或
购买服务。
  (四)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或公司党总支书记认为应集体研究把关的其他重大项目安
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 5000 万元以上的借贷、抵押、购买理财产品等非日
常经营性资金运作安排。以下事项除外:审批后在限额内分批次办理的借贷、抵押、购买理
财产品等;前置审批后需要履行付款义务的各项对外支付;同一公司内不同账户间同名账户
资金调拨。
 (二)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或公司党总支书记认为应集体研究把关的其他大额资金运作
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主体。
主体有:党总支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第十条 公司党总支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
和议事规则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一条 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原则上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
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并在事后及时向对应决策机构报告并履行决策程序予以追认。党总支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召开职工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决策内容和职责权限,需要党总支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的议案,根据各自议事规则,分别履行相应程序后列为议案。
其他事项按照公司《董事长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有关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
议题非涉及保密或特殊原因,决策事项议案及有关材料原则上应提前送达参会决策人员审
议。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党总支委员会应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对于“三重一大”事
项经党总支委员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再根据决策权限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并按照议事
规则进行表决,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
保留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第十七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
决。待重新调研论证,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
并及时向参与决策人员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
进行。
  紧急情况下必须临时动议议题,需与会决策人员超过半数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研究决
策。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严格执行回避机制,凡是参与决策人遇研究涉及本人
及亲属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因亲属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
业务往来而产生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时,应实施回避。
  第二十条 与会决策人员的意见通过会议记录的形式进行确认。
  会议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
录并存档备查。
  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完整保存,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
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 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结果应告知相关部门。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按规
定程序发文,应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公司做出决策后,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报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的事项,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获批后方为有效。
  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事项,在公司做出决策后,应按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备案。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是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牵头领导、工
作部门和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经营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
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
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发现新情况、新问
题,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
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总支委员会对相关事项的决策行为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
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同时,
作为领导人员提拔任用、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公司党群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负监督责任,发现问题
应及时通知领导班子纠正和整改。不能纠正和整改的,有权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开,自
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与会决策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
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
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
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团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性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故意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招投标规定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
极措施的;
  (八)保密期间泄漏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九)没有坚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程记录制度,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或篡改会议记
录的;
  (十)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十一)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进行责任追究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
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问
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的处理。对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
关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三重一大”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 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
                《董事长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涉及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相关事项审批权限的,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本制度由公司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
公司党总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18 年 10 月 19 日印发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三
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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