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 利尔化学《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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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均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
     第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及其他人员在总经理授权下协
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
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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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关于不得担任总经理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
监事和其他职务。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十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
务负责人。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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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向董事长报告后有权由总经理或召开总经理办
公会决定下列交易事项:
  一、总经理直接决定事项:
  (一)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 500 万元的事项;
  (二)单次投资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内部投资(含研发与技改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委托理财等);
  (三)单笔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且租期在 3 年以下的资产出租事项;
  (四)单项原材料采购合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
  (五)重大事故、事件调查与责任追究;政务处分处置事项;
  (六)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
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下列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
  (一)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 5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 3000 万元
的事项;
  (二)单次投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内部投资(含研
发与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理财等);
  (三)与关联自然人(本人除外)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和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讨论需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建议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
决定、审批的事项。
  三、下列事项经总经理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并报董事长会签:
  (一)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 10000 万
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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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次投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内部投资(含
研发与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理财等);
  (三)审议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租期超过 3 年的资产出租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转让、租入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及大宗物资采购或购
买服务、报废报损、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指标计算中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经理指定的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
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应接受董事长的督促、检查和指
导,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对于董事长提出的意见、措施和建
议,应积极组织贯彻落实,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整改情况;
  (二)做好公司内部经营业务活动,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
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
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三)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四)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
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五)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领导公司科研生产、新产品开发工作,增强
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六)组织推行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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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七)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
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公司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
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八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
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总经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助理,必要时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公司董事
长可根据自身安排自行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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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议题由总经理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在其分管、协办范围内可提出专项议题、提案,但需由总
经理最终审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须于会议召开前 2 天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
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董事及监事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时
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总经理负责的原则。对于会
议讨论的议题,总经理应当在归纳多数与会成员意见后作出决定;对于不宜即时
作出决定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定以后再议;对于必须作出决定但又不能形成一
致意见时,总经理可以先行决定,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
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提议时。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通知、会议安
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整理等。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总经理办公室督促各部门及其他单位执行。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就重要事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
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 3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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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幕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
资金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每季向董事、监事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听取员工意见。
          第七章 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三十五条 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
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
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建立科学、系统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监控体系,
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
证其真实性;
 (四)对公司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成本计算,并提供最为经
济的筹资方式;
 (五)筹集公司运营所需资金,保证公司战略发展的资金需求,审批公司重
大资金流向;
 (六)参与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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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协调公司同银行、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
  (八)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对外投资等事项提供财务方面的分析
和决策依据;
  (九)审核财务报表,提交财务管理工作报告。
               第八章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第三十七条 投资项目(内部技改)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
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或项目管理部门应
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在授权
限额内由总经理审批,超出的按额度报董事长、董事会审批,在董事会权限以上
的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和项目监督人,执行
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验收。
  第三十八条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董事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在聘任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首先进行考核,由总经理
决定任免。
  第三十九条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大额款项的支出,
应实行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上述人员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利尔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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