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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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
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已经符合向特定对象
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制定的《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
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编制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编制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该报告内容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的
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编制了
《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保障对投资者的持
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
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彩英 毛基业 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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