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作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
司与赵继增先生签订了《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
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
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
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
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
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
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我们同意本次
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
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同意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维春 张国栋 梁永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