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的书面审核
意见如下: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
利益等违规情形。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
实施。
的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保证公司本次证券发行
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