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聘任副总经理提名、审议、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副总经理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
养等综合情况基础上进行的,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资格与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其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
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
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牛永宁 郑 丹 谢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