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更正后)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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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3-013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2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2 月 28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8 人,代表股份 87,011,91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60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8 人,代表股份 62,366,16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9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0 人,代表股份 24,645,75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611%。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3 人,代表股份 33,319,1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4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4 人,代表股份 12,117,3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7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9 人,代表股份 21,201,7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276%。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四)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986,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
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3,293,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229%;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986,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
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3,293,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229%;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欧胜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986,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
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3,293,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229%;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师和李梦律师。
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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