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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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2023 年 2 月 28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属
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人员等;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该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提示函等方
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获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财务顾问、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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