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
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子议案、《关
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公
司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说明>的议案》《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修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
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以现金对外投资
收购股权的议案》等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涉及的关联交易等事项公平、合理,对公司独立性及可持续发展未构成
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智
悦发动机有限公司 60%股权符合公司发展情况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可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事项,认可公
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智悦发动机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孙开运:_______________
张纯信:_______________
张春光: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