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哈尔
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我们在全面了解和审
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
面审核意见如下:
件的规定和要求,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方案及预案切实可行。该方案及预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现状、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长远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简称“中国长安”)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方;战略投资者北汽福
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汽车”)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因此上述发行
对象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中国长安和福田汽
车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平、公允的原则。
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公司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战略合作
协议》”)。公司作为福田汽车商用汽油机的战略供应商,福田汽车作为整车企业,
在相关行业具有重要战略性资源,能够给公司带来领先的市场、品牌等战略性资
源,推动实现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公司与福田汽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
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合作遵循公平、
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份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协议内容和签订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地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
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公司对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
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
权利。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按照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全体监事签字:
张跃华: 葛建国: 栾健: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