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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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华工科技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
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控工作的总结比较全面,
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内控建设的重要活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体现了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公允。公
司需继续应对法律法规的变化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保证了其生产的稳定性,对公司生产
经营具有积极作用。公司对 2023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行为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开展集团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集团票据池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
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开展集团票据池业务。
  四、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出的《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议案》,是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薪酬发放标准及方案,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提出,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
规定的。同意公司《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
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
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续聘有利于
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续聘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六、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 2022 年年末总股本 1,005,502,707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 1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资本,合计分配现金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2022 年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报告
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毕的担保金额为 118,570.40 万元,占报告期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10.87%。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
情形。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相违背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
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乐 瑞        杜国良          胡立君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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