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天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延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以及《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天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拟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核,我们认为:
关于天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根据公司整
体发展战略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性决策,符合公司
实际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天津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拟延期的议案》的决议。
独立董事:张一弛、伏军、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