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为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事
先审核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
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中包括控股股东惠州市利元
亨投资有限公司,其系公司关联方,故公司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经核查,
本次关联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
董事、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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