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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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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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时代九和”)接
受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嘉璐、许伟伟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02 月 28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
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
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
工作。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同方股份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02 月 1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
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02 月 28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1 号清华同方科
技大厦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卓宇云先生主
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35 人。参
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34 人,参与表决股东代表公司股份数 215,711,90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26%。其中: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
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3 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 1,008,853,04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0.1123%。
同方股份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5,676,40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1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交所身份
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中小投资
者”)共计 3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5,711,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12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现场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
师在现场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同方股份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代表股份数(股)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15,393,708 99.8524 215,393,708 99.8524
反对 317,900 0.1473 317,900 0.1473
弃权 300 0.0003 300 0.0003
表决结果 通过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所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