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文件的精神,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
效率,特制订如下大会现场会议须知,望股东、董事、其他有关人员严格遵守。
一、股东大会设立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董事会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
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
程序。
四、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要求发言或提问的股东应当
向大会秘书处登记。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在征询表上,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统一交
有关人员进行解答。
五、股东发言的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 30 分钟内。有两名以上股东同时要求发言
时,主持人将按照所持股数由多到少的顺序安排发言。
六、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所持股数并出示有效证明。每位股东发言不超过两
次,第一次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第二次发言时间不超过 3 分钟。
七、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在议案过程中,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
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在进行表决时,股
东不进行大会发言。
八、公司董事会和有关人员回答每位股东问题的时间也不超过 5 分钟。
九、在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董事、其他有关人员,如有干扰大会秩序,寻衅
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职责的,将提交公安
机关由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和拘留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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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3 月 10 日 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本次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武路 18 号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现场会议议程:
一、宣布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开幕;
二、宣布现场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三、介绍现场会议表决办法;
四、股东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五、审议议题:
的议案》
注:议案 1、2 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六、股东提问;
七、现场股东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八、计票人统计表决结果、监票人宣布投票结果;
九、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二、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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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议案一: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编制了《亿晶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
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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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
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事宜,具体授权为: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
行议案及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因法
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修订及变化、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
见)、除权除息等事项、与发行对象共同协商或其他原因等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总规模内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
行价格、定价原则的安排或者与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内容进行调整;在发行前明确具
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决定或调整本次发行时
机和实施进度;或者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
整、除权除息事项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等情形,对本次发行做出终止的决定;
二、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
续;批准、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三、聘请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
股票申报事宜;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与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登记、锁定和上市等有关的事宜;根据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实际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
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设立、调整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具体事宜;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并在股
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进行具体安排;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
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
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
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七、如果将来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
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申报材料提
出反馈意见、要求的,或者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其授权
人士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以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申报材料、协议及文件进
行必要的补充、调整或修改;
八、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九、如果公司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要求的特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本次发行
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并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之下,决定是否向
有关主管部门递交延期申请并在递交延期申请的情况下履行与此相关的文件准备、编
制、申报、反馈、备案、审批等一切相关手续;
十、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
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政策、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
施,或者按照新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继续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
十一、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其他人士具体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
宜;
十二、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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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