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利: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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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033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2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2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编号:2023-02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129,516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3737%。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会议由董事长王伟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9,042,4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8,980,7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15%;反对 6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58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8,954,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3%;反对 8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251%;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8,963,6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77%;反对 7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018%;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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