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众会字(2023)第 00795 号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广
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集团”)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长青集团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
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长青集团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陆友毅
中国注册会计师 周婷
中国,上海 202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