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条——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A
股股份方式购买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条——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条—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
董事会认为:
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本次交易的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了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
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经合法拥有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条——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条——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
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