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二三年二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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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
接受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股份”或“上市公司”)的
委托,作为万里股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
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相应的核查,并就本次交易及与
之相关的问题向万里股份及相关各方(包括万里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而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
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
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
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
意义务。本所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
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
关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万里股份及相关
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万里股份及相关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及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自然人交易对方;
法人交易对方及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特瑞电池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
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至上市公司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之日止,即 2022 年 7 月 19
日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万里股份股票的情况如
下:
交易数量 交易后持股
当事人 当事人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股) (股)
万里股份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北京车 2022.08.19 100 卖出 2,200
张鹏
天下资讯有限公司 2022.08.19 100 卖出 2,100
的财务负责人
陈瑶 张鹏的配偶
就上述买卖万里股份股票情况,张鹏、陈瑶已出具《关于买卖重庆万里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配偶陈瑶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在万里股份披露的《关于终
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中获悉本次交易正式终止的信息,在此之前本人及本人
配偶陈瑶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
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万里股份股票,除在自查报告中列示的买卖万里股份股票情
形外,本人及本人其他直系亲属均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万里股份股票,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配偶陈瑶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
万里股份股票所取得的收益无偿转让给万里股份。”
本所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万里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
内幕交易。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万
里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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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张继平 徐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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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