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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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3-012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
                 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现
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
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 “《第
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
次会议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12 号公告
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
整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
表了独立意见。
                         (中电人〔2020〕542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
号),原则同意中国长城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
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长城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 JLC2,期权代码:037102。2021 年 2 月 5 日,公
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6.68 元/份调整为 16.594 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12 号公告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
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定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授予 489 名激励对象 2,634.00 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 JLC3,期权代码:037197。2021 年 12 月 22 日,
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因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离职、退休、去世,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期权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 817 人调整为 771 人,期权数量由原 10,519.00
万份调整为 10,059.10 万份,注销 459.90 万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份调整为 13.973 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12 号公告
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5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等原因被认定为不
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 771 人调整为 713 人,期权数量由原 10,059.10 万份
调整为 9,025.10 万份,注销 1,034.00 万份;3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等原
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
行相应调整,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489 人调整为 450 人,期权数量由原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调整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 5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等原因被
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调
整,注销共计 58 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10,340,000 份,调整后,公司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771 人调整为 713 人,授予的期
权数量由原 100,591,000 份调整为 90,251,000 份;预留授予中 39 名激励对象
因离职、放弃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注销共计 39 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2,133,450
份,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原 489 人调整
为 450 人,期权数量由原 26,340,000 份调整为 24,206,550 份。除此之外,公
司本次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一致。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调整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12 号公告
权数量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首次
授予调整后的 713 名激励对象以及预留授予调整后的 450 名激励对象,其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此次调整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及期权数量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
次调整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事项。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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