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88 200488 证券简称: 晨鸣纸业 晨鸣 B 公告编号:2023-011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晨鸣纸业”或“上市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寿光美伦”)1.19%股权(对应寿光美伦 5,721.0526 万元出资额)、重庆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潍坊晨融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晨融基金”)44.44%有限合伙份额,晨鸣纸业全资子公司山东晨鸣投资有限公
司拟以现金的方式收购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晨融基金 0.22%普通合伙
份额(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
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晨鸣纸业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首
次做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2 年 5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
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主
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
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
自查期间内,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000488.SZ、 200488.SZ)的情况如
下:
单位:股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类别 买卖数量
胡长青 晨鸣纸业之副董事长
李峰 晨鸣纸业之董事兼副总经理 2022-09-07 卖出 53,200
李伟先 晨鸣纸业之董事兼副总经理
李振中 晨鸣纸业之副总经理 2022-09-15 卖出 166,600
李明堂 晨鸣纸业之副总经理
董连明 晨鸣纸业之财务总监 2022-12-19 卖出 60,000
袁西坤 晨鸣纸业之董事会秘书 2023-01-04 卖出 75,000
张光斌 晨鸣纸业监事邱兰菊之配偶 2022-09-09 卖出 1,000
张波 晨鸣纸业之其他工作人员 2022-07-29 卖出 40,000
吴永刚 晨鸣纸业之其他工作人员 2023-01-04 卖出 20,000
张传勇 晨鸣纸业之其他工作人员 2022-09-08 卖出 20,000
邱国涛 晨鸣纸业之其他工作人员
何志强 寿光美伦之董事长兼总经理 2022-08-25 卖出 240,000
韩金丽 晨鸣控股董事李栋之配偶
注:上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晨鸣纸业股票均为 A 股股票,不涉及 B 股买卖。
四、自查对象对自查期间交易股票行为的承诺
(一)上市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之承诺
针对自查期间股票交易情形,胡长青、李峰、李伟先、李振中、李明堂、董连明、
袁西坤均已出具《关于未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承诺》,具体如下:
价交易方式卖出晨鸣纸业股票合计 1,250,000 股。本人进行上表第 1-2 项晨鸣纸业的股
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
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晨鸣纸业股票;本人进行上表第 3-8 项股票交易时,系
基于对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况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
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本人上述减持已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利用本次
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涉嫌内幕交易。
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晨鸣纸业股票合计 750,000 股。本人进行晨鸣纸业的股票交易时,
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
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晨鸣纸业股票,上述交易系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
况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
情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
本人上述减持已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利用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
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涉嫌内幕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晨鸣纸业股票合计 678,100 股(含 159,300 股 H 股)。本人进行
晨鸣纸业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有
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晨鸣纸业股票,上述交易系基于本人对二
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况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属于独立
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本人上述减持已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利用本次重组相关
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涉嫌内幕交易。
价交易方式卖出晨鸣纸业股票合计 166,600 股。本人进行晨鸣纸业的股票交易时,尚未
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
或建议本人买卖晨鸣纸业股票,上述交易系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况和
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本
人上述减持已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利用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涉嫌内幕交易。
价交易方式卖出晨鸣纸业股票合计 250,000 股。本人进行晨鸣纸业的股票交易时,尚未
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
或建议本人买卖晨鸣纸业股票,上述交易系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况和
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本
人上述减持已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利用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涉嫌内幕交易。
价交易方式卖出晨鸣纸业股票合计 250,000 股。本人进行晨鸣纸业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对
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况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属于独
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本人上述减持已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利用本次重组相
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涉嫌内幕交易。
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晨鸣纸业股票合计 75,000 股。本人进行晨鸣纸业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对
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况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属于独
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本人上述减持已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利用本次重组相
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涉嫌内幕交易。
根据胡长青、李峰、李伟先、李振中、李明堂、董连明、袁西坤出具的书面承诺及
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
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1)、2022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内
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因实施减持计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买卖晨
鸣纸业股票的情形。
(二)其他自查对象买卖股票之承诺
针对自查期间股票交易情形,张光斌、张波、吴永刚、张传勇、邱国涛、何志强、
韩金丽均已出具《关于未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承诺》,具体如下:
“针对上述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情形,本人承诺如下:
易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晨鸣纸业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晨鸣纸业股
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晨鸣纸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建议;
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全部晨鸣纸业股票;除前述处置晨鸣纸业股票的情形外,在晨鸣纸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前,本人将不再进行晨鸣纸业股票买卖。”
五、上市公司自查结论
上市公司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限
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切实做好本次交易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并履行了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的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上述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
报告及相关说明、声明等,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
及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
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上述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核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
及相关说明、声明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
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