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新材: 华阳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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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
     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要求。调整后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
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项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整
体战略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备必要性和可
行性,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及整体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因此,我们同意本项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切实可行,可有效降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
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同意本项议案。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的编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述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
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
期,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审议上述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授权有效期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公司制订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关联交易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定价政策与定价
依据合理、充分、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的业务也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同意公
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公司制订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在对上
述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 2023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是根据公司业务实际情况预计的,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被担保的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上市监管规定履行了决策审批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此议案预
计的担保额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议案的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与阳煤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可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拓宽
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
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董事会就公司
与阳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志军、季君晖、王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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