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对照相关监
管规定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
我们认为:
章程》规定。
二、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
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内
容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该报告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到位并使用后,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六、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 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厦门建
发纸业有限公司,我们认为: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规定中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要求,本次发行引入战略投资
者有利于推动公司相关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的稳健高效增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
划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 关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二)》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二)>的议案》,鉴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依据、审核方式
等发生了变化,公司与该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厦
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二)》。
我们认为:公司与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宜宾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与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二)》合法、有效,
合作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九、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我
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股
份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分别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
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补
充协议》,我们认为: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权
益,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李宇轩 周在峰 邹燕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