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会议的相
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天津中岩大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中岩大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及
后续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虽然控股子公司天津中岩大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资金安排未按出资比例相应提供财务
资助及担保,但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天津中岩大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8%的股权,
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控制,本次财务资助整体风险可
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向控股子公司天津中岩大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陈涛、高平均、张新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