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
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生和虞慧晖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
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 9 名董事候选人(含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公司作废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胡鸿高、孙奉军、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