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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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23-015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通知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各位监事发
出,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上午 11 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
公司监事会主席陈明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本次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二、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
效期内择机实施。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淦钧先生、
柯建生先生,发行对象将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发行价格为 12.8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该价格为定
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 93.29%。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公式
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 39,062,500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47,945,312
股(含本数),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5.26%,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其
中,江淦钧先生认购不低于 14,551,450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18,992,856 股(含
本数)、柯建生先生认购不低于 24,511,050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28,952,456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
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任何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其他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更的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股份
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认购人基于本次发行所得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则发行对象本次认
购股份的限售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下限相应进行调
整。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减持时,
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
享。
  (九)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低于 50,00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 61,37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以充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
高抗风险能力。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并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方案为
准。
  三、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监事会同意结合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相应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
中的相关内容,编制《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需在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后方可实施,并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方案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索
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四、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监事会同意结合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相应修订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编制《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索
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五、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
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进行修订。
  经审核,监事会同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索
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六、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
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公司与江淦钧、柯
建生先生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江淦钧先生、柯
建生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与其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经审核,监事会同意《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索
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七、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江淦钧先
生、柯建生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的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
  经审核,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
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索
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7)。
  八、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发行时机、
发行起止日期、终止发行、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
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件,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反馈意见,并回复相关问题、修订和补充相关
申请文件;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
股东大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其他中介
机构聘用协议等;
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
相关事宜;
相关条款,以反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新的股本总额及股本结
构,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事宜;
项外,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修改、补充、签署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由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另行公告。
  九、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
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编制了《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另行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索
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十、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索
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公司对截至 2021 年末编制的《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报告进行鉴证并出具的《索
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C10034
号),均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经审核,监事会同意通过《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索
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十一、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于<索菲亚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
及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C10035 号)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审核,监事会同意通过《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
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索
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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