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
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条件。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方案切实可行,与公司发展战略具
有协同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保障公司的长久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
司整体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做出承诺,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效应,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前述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及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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