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
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 424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