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 力鼎光电: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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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02、03、04 单元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86 591)8806 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3〕第 2021103-07 号
致: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力鼎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宓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
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回购
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本所律师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回购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一)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3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600 股,回购价格为 6.95
元/股。
     (三)2023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回购事项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并已
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安排。
     二、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价格等情况
     (一)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第二条第(三)款第 1 项规定:“激励
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
销”。经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共计 5 名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该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具有相应的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安
排。
  (二)本次回购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激励计划》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及价格对激励对
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
进行回购”。其中规定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7.07 元/股,公司在股
权激励方案实施后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公司以 407,391,500
股为基数,向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 0.12 元(含税)
现金股利。根据上述确定方法,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召开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的议案》,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6.95 元/
股。自该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起至本次回购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的期间内,
公司未发生须调整回购价格的情形,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按照 6.95 元/股回购并
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其定价依据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的安排。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数量、资金来源及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种类和数量、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性股票,回购数量为 5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9,600 股。
为 407,320,9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数量、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安排。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具有相应的依据,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力鼎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并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事项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股票注
销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及信息披露等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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