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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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
和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公司将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
发园百利路 136 号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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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7 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795,22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81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 77 人,代表股份 55,921,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
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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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
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450,264,54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表决结果:851,145,94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
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851,145,94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黎晓慧
经办律师:
黎丁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