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会
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投
资设立参股子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注销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等有关规定,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事项。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授权事项有利于顺利推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本次授权内容
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罗中良(签名):
袁文峰(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