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6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23-012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2 月 27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公司办公楼五楼
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
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党锡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以
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集资金使用规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588,522,432 99.9676 512,500 0.0322 1,200 0.0002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终止使用
募集资金实施
部分项目暨调
目中募集资金
使用规模的议
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哲律师、王冰律师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
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