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
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兰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兰环保”、“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4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2,480.00万股,发
行价格为9.9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7,00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不含税)人民币49,143,378.5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864,621.47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了《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8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
第Z110529号)。
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
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规范了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
截止 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截至日余额
号
固废低碳关键技术
华夏银行广东自贸试验
区深圳蛇口支行
升级管理研究
合计 53,199,803.21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运营
管理效率,同意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
发银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固废低碳关键技术及产业数字化
转型升级管理研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并将存放在华夏银行广东自贸
试验区深圳蛇口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具
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与中原证券、浦发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
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与中原证券、浦发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待
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
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计
划。
四、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专户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形,有助于进一步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本议案无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
户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形,有助于进一步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是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募集资金的实
际使用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运营管理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此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
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
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战晓峰 秦洪波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