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德
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人独立
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经审慎分析,就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配股条件。
《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
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况、经营实际及资金需求等,方案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
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为本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划、财务状
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本
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
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修订稿)》,我们认为修改后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其中《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
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需以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为生效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黎明 宋文吉 李 晗
吴黎明 宋文吉 李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