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
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
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同意《关
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金田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背
景,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
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
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
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市场前景等做出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高效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谭锁奎 吴建依 宋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