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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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成都高新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次可转债”或“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自本次可转债完成发行
起组建,至本次可转债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债券持有人为通过
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
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
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
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券持
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持有
人应当确保会议表决时仍然持有本次可转债,并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
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
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
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
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
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
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一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
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
回或回售条款等;
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保证人(如有)偿还
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
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
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
议;
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筹备
        第一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
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第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
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
日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债券持有
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
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
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
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的,不得因
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发生上述情形时,召集人应在原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
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
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
因。
 第十四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
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公司亦可
采取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
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
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六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该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应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八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
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
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
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媒
体上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
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
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
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日期之前第5个交易日。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
本次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
券持有人。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
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
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
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
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
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对或弃权票的具体指示;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
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
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
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发行人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
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三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首先由会议主
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
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并主
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担任会
议主席并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
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
(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
持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债券持有人
会议;经召集人同意,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列席会议。应召集人要求,
公司应委派至少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除涉及商业秘
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列席会议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应就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
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
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
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
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
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
决。
  第三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不计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一条 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
述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
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可转债的
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
本次可转债张数。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本次债券的担保人(如有)或其他重要相关
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
权。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
票。计票人和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
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发行人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
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
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本次
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
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
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
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
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
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
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
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
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记录员、计票人和监票人签名。债
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发行人董事会保管,保管期
限为本次可转债债券存续期及存续期届满后两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
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
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发行人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
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
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
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
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的方式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或发行人指定的其他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
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次债券:
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
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第四十六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
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
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
债发行之日起生效。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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